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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人受伤,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点击次数:7057次

李小军是某小区保安队炊事班的“班长”,保安队里的饭基本上每天都是由他来做。因此保安队里特意为他配了一辆专用的三轮车。2012年10月26日中午,正要去买菜的李小军在路上碰到了小区王大爷,王大爷是小区的老住户,保安员部认识他。此时,王大爷也要去买菜,见到李小军,要求搭自己一段。李小军出于好心让王大爷上了自己的车。可是刚骑没多远,就听“咚”的一声,王大爷从车后掉了下来。 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骨折。这让李小军伤透了脑筋,王大爷的家人找到他,要求他负责王大爷的医药费,可是李小军觉得自己是出于好心,何况是王大爷自愿要求上车的,是自己不小心掉下来的,不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责任。

分析:

保安员李小军和实际搭乘其三轮车的王大爷,在事实上形成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虽然是在王大爷坚持搭乘的情况下而受伤,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一种默示许可他人搭乘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合法成立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心根据承运人和经承运人许可措乘的无票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夫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要、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如果搭乘人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中途跳车死亡,承运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负有免责举证责任。若李小军能够证实王大爷跳车时精神正常,是自己跳下去的,或是王大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李小军可不承担责任。否则,李小军应对搭车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看似好心的简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较容易接触到的就是乘坐公共汽车,并不是乘客只有卖了票,才算与承运人达成承运关 系。只要上了车,承运人便应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 ,虽然保安员遇到案例中的李小军的情况不会太多,但是保安员作为乘客时,如在旅游、返乡、探亲,都要乘坐交通工具,因此应当明白自己乘车时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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